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会议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 127 号)等文件精神, 参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辽委办发[2014]1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本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举办的会议。
第三条 各单位举办会议应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紧密相关,并坚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注重实效、务求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审批,控制预算规模,规范支出管理。
第二章 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举办的会议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和监督管理,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会议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依据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时办理会议费审核、报销等管理服务事宜。
第七条 会议费实行预算审批管理制度,各单位举办会议必须有经费预算,并应事先填报《会议计划审批表》(附件1)。除科研经费外举办会议须由部门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科研经费举办会议由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控制会期、规模,按照会议性质、主要内容确定会议人数和天数,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使用非财政拨款举办会议的会期、会议人数等按照会议实际情况确定。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会议的会期、会议人数等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
第九条 对于使用非财政拨款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各单位可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由会议举办者所在单位审批确定,收取的费用列入学校收入。
第十条 学校对会议费遵循“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所有会议费收入须全额上交学校,由财务处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二条 会议地点应优先安排在校属会议室、报告厅、宾馆等场所。如果确实需要在校外场所召开的,在规定的会议费定额内可选择校外的会议场所召开。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学校驻地单位为主(超过50%为在学校驻地人员)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到学校驻地之外召开。
第十四条 除必须住会的情况外,会议召开地代表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六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定额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会议标准 |
340 |
130 |
80 |
550 |
会议标准 (科研经费) |
500 |
150 |
100 |
750 |
(一)定额标准中“其他费用”包含:会议室租金、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二)伙食费报销票据原则上应与会议日程中就餐地点相符。
(三)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间可调剂使用。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标准执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费用纳入会议总预算,但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一)会议代表旅费。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并承担其城市间交通费,按大连医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执行,在相应的科目中报销。
(二)参会专家的咨询费、讲课费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在相应会计科目中报销,其支付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费预算报销会议费。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
(一)经批准的会议计划审批表(附件1);
(二)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日程);
(三)实际参会人员的《会议签到表》(附件2);
(四)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等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类会议应在校内调剂相关会议保障物资,不得将会议费用于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开支;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游览、娱乐健身等其他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礼品、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物品;不得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会议举办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违反会议费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国家及学校有关部门对会议举办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会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会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举办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大医发〔2018〕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大连医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2.《会议计划审批表和签到表》